四、本小組應於每年第三季分區召開會議評鑑各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
當年度辦理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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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程序:
(一)本小組評鑑考核時,由管理委員會備妥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
執行成果報告、執行績效及自評表,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
列席,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二)自行評鑑:管理委員會應於受評前提出針對受評鑑項目自行審
查其執行成效並提出改善建議,填列自評表置於會場。
(三)簡報及資料審查:管理委員會簡報後,本小組應依本自治條例
第九條之原則,審查其所提報各里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是否
符合規定、審查及執行效率配合情形。
(四)現場評鑑:本小組於資料審查後,現場抽查該區以回饋地方經
費所購置物品之使用情形或里鄰建設工程品質,並請管理委員
會派員列席說明。
(五)討論及建議事項。
(六)本計畫考核作業日程及考評表由本處另函通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處得隨時補充與協調辦理。
(七)評鑑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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