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95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及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使用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業務者,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機關。

  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者,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內男女廁所、浴室、更衣
  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執行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必
  要時,執行機關得要求增加執行次數。
  偵測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書面紀錄格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