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四日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一0四五五二七0八0 0號函訂定,迄今未修正。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等,以保障女性權益,參考臺 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增訂第三 項之委員性別比例,以確保女性在公共事務參與之平等地位。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含藥師、藥劑生)與法學 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