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11430724651號 函修正第3點,並自114年2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四日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一0四五五二七0八0
0號函訂定,迄今未修正。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等,以保障女性權益,參考臺
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增訂第三
項之委員性別比例,以確保女性在公共事務參與之平等地位。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含藥師、藥劑生)與法學
    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