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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82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登記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地一字第90204425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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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2703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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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3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1677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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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四北市地一字第094308340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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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六北市地一字第096310677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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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5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11917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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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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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6167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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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要點暨附件3、附件7,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 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 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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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2100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1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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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1970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18點附件四及第19點,並自102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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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3899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15點、第18點及第21點,並自10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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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 10432231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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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82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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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021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13點、第16點、第17點及第18點附件四,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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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 1086002109 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及第9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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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登字第1116013567 號函修正第7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第14點至第16點、第18點至第 22點及第18點附件四,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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