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檢察機關起訴、緩起訴處分、刑事有罪判決或
懲戒處分。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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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
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
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
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推薦一人至三
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
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本府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並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觀光傳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共同組
成評審會評審之,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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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推薦之
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推薦;已核定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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