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1143004397號函修正第4 點、第5點、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5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政風預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0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人(二)六字第20445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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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7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府人(二)六字第26640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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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人(二)六字第8005402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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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1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府人二字第8107851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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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政秘字第8208887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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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政三字第84012578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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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政三字第9007301000號函修正全文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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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授政三字第09530249600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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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政三字第097304722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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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政三字第106303600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3點,並自106年3月29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 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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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政三字第1076008528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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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政三字第1103009696號函修 正發布附表,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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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1133011325號函修正第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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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1143004397號函修正第4 點、第5點、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5月22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檢察機關起訴、緩起訴處分、刑事有罪判決或
          懲戒處分。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
          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
          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
          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推薦一人至三
          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
          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本府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並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觀光傳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共同組
          成評審會評審之,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七、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推薦之
    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推薦;已核定者,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