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有所依循,
前於 89年3月15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
稽核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嗣行政院為因應網際網路及
其他資通科技之快速發展,以風險管理為核心,於 107年6月6日制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等重要法律改革,該作業規定配合歷經 4次
修正。
二、依據109年11月25日召開之「臺北市政府『109年資訊使用管理稽核』
結果改善追蹤會議」結論,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府級資訊稽核
作業中資安項目佔80%至90%,且現行府級外部稽核執行之方式,因
需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跨機關稽核小組,爰改由臺北
市政府資訊局主政辦理及訂定「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稽核計畫」並綜
整相關書面報告,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則配合加入該跨局處稽核小組。
為符合現行實務作業,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查本作業規定係僅就本府各機關辦理內部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
業規範,爰修正名稱,以資明確。(修正名稱)
(二)本次修正係僅就本府各機關辦理內部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
範,並避免與府級辦理之外部稽核混淆,爰修正現行規定第 1
點第 1項。又為符現行法制體例,刪除第2項。(修正規定第1
點)
(三)為契合現行實務權責與作法,刪除現行規定第 6點第1款及第7
點。且配合現行法制體例,將現行規定第 6點酌作文字修正,
移列為修正規定第2點。(修正規定第2點)
(四)各機關辦理內部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時,本府政風處無須會
同各機關辦理,爰將現行規定第 2點酌作文字修正,並點次遞
改為修正規定第3點。(修正規定第3點)
(五)配合現行規定第6點修正及第7點刪除,並參酌「資通安全責任
等級分級辦法」稽核次數之規定,考量本府所掌有之資訊量較
其他縣市為多且複雜,乃另行律定較為嚴格之內部資訊使用管
理稽核頻率,以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修正規定第7點)
(六)其餘配合實務需要及本次修正目的,刪除現行規定第 9點,並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及第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