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住院所需
之健保部分負擔、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日且
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病情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前項補助金額,本會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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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
近一期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
異常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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