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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教文字第 10333107900號令 廢止,並自103年11月26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原住民類
/
法制綜合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原一字第095305025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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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96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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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原綜企字第 101329485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10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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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教文字第 10333107900號令 廢止,並自103年11月26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其他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