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協辦機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及臺北市立萬芳
醫院(以下簡稱萬芳醫院)。
|
五、申請期間:
(一)健康檢查每年 1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於申請期間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由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公告並辦理後續申請之後補相
關事宜。
(二)保健推廣教育:搭配本會家庭、婦女、社區、老人等相關活動
計畫,擇期配合辦理。
|
六、申請資格:
(一)健康檢查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
2.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3.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扶助者
。
(二)保健推廣教育:本市原住民
前項健康檢查符合資格者,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將資料傳送至本會,
本會將通知該區公所協助通知申請人及追蹤等事宜。
|
七、健康檢查之補助額度、項目及申請流程:1 年以 1次為限,每人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 1萬元整,補助項目及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二)
;符合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 2點之原住民接受本計畫健康
檢查,其檢查項目有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者,費用由聯合醫院及萬
芳醫院向衛生局申請,其餘費用由本會補助之。
|
八、健康檢查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低收入戶手冊、符
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本,逕
向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
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
檢查注意事項等告(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於每年12月 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會提出辦理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三)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檢送受補助之申請人
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本府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本會。
|
九、健康檢查注意事項:
(一)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於健康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列印,
並追蹤申請人回診說明。未回診者,應將檢查結果於檢查後 2
至 3週內,以掛號郵寄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應主動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對於結果予以
輔導、轉介作進一步的檢查治療。
(三)申請人於檢查中,如發生突發或意外事件,得由聯合醫院及萬
芳醫院立即處理。
(四)申請人如自行要求非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超出之費用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五)本會得隨時抽查申請人、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相關資料,申請
人、聯合醫院及萬芳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
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