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實施,本會於公告日
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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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
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11月30日前檢具申請資料
清冊(附件二),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
向本會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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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編列新臺幣 100萬
元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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