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6年度原住民健康檢查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九十六北市原四字第0 963061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原住民類 / 社會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實施,本會於公告日
    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自本會公告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實施,並由原民會
  於公告日前撥入經費。

八、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修正申請流程。

九、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低收入戶
        手冊、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
        本,逕向聯合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
        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
        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辦理
        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於期限內一次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