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實施,本會於公告日
前撥入補助經費,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自本會公告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實施,並由原民會
於公告日前撥入經費。
|
八、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修正申請流程。
|
九、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持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低收入戶
手冊、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規定之核定函影
本,逕向聯合醫院預約檢查日期。聯合醫院應確認申請人是否符
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外,並將檢查日期、檢查注意事項等告(
通)知申請人。
(二)聯合醫院應於每年度11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辦理
核銷。
1.申請人之相關資料影本。
2.健康檢查費用清單。
3.請款收據。
〔立法理由〕 由聯合醫院於期限內一次辦理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