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獎之獎勵重點,每年由遴選委員會決議並報請市長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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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經文化獎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前項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遴選委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薦者。
(二)受推薦人為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遴選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或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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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化獎受獎者每年以三名為原則,如無適當受獎者得從缺。必要時經
出席委員一致決議,得就具特殊貢獻者頒贈特別獎,每屆至多一人,
並報請市長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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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化獎(包括特別獎)受獎者每年擇期公布後,由市長頒贈獎座及獎
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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