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文化獎頒贈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383 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86府教四字第 86053600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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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四字第 87019129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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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89)府文化一字第 89069241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89年 8月15日實施(原名稱:臺北文化獎章頒 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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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89)府文化一字第89106930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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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文化一字第 90080927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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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0042701 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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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文化一字第100300735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0年9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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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383 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文化獎之獎勵重點,每年由遴選委員會決議並報請市長核定後公告之
    。

八、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經文化獎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後,報請市長核定之。
    前項遴選工作,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遴選委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薦者。
  (二)受推薦人為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遴選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或有偏頗之虞者。

九、文化獎受獎者每年以三名為原則,如無適當受獎者得從缺。必要時經
    出席委員一致決議,得就具特殊貢獻者頒贈特別獎,每屆至多一人,
    並報請市長核定公告之。。

十、文化獎(包括特別獎)受獎者每年擇期公布後,由市長頒贈獎座及獎
    金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