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文化四字第10030584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之法人團體或組織。
  (二)於本市經營私有文化藝術設施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惟該設施
        之所有權人者,應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最近 2年財務報告;該
        設施之使用權人者,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最近 1年財務報告。另皆應提出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消防安全
        檢(複)查紀錄表影本、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
        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及相關保險單影本。
  (三)所營文化藝術設施與本局政策相關或具公益性質,且該設施之營
        運核心項目應具備急迫性、文化內涵之重要及不可替代性,其內
        涵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