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4 323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及第14點,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
    製注意事項」、「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
    製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助款作業規範(以下稱本
    規範)。

四、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
          程規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
          討各工作計畫或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
          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
          各項預算。
    (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
          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其附件所定格式製作。
    前項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文化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文化基金會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文化局。
    文化局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
    ,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
    核意見送交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文化局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
    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將文化基金會預算書提報本府市政會
    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稱主計處)。

十四、文化局得就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文化局得針對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
            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
            之學者專家及文化局代表組成「文化基金會績效評核督管委
            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文化基金會績效評
            核審查會議」。文化局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
            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查驗稽核工作:文化局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
            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