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影視製作業在本市攝
製影視作品,以增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銷機會,特依據「臺
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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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攝製,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前
項所稱前製作,指影視之策劃、研發、集資、預售及經本局認可之其
他前製作;所稱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調光、沖印及
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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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影片以「臺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為文本故事或攝製基地
,並須於臺北市攝製為期至少30個工作天。
(二)國際影視製作業於本市攝製期間,應雇用本國立案之製片公司協
助製作。製作團隊應至少雇用部分本國影視從業人員,包含:導
演組、製片組、攝影組、燈光組、美術設計組、道具組及演員組
。
(三)電影類
1.影片導演或製片人製作之作品符合附件一資格者;或影片導演
執導或製片人製作之單片影片曾於近十年內國際票房賣座獲得
超過二億美金。
2.影片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10個區域之戲院播放(附件二)。
(四)電視類
1.電視劇總長度應至少 300分鐘以上。
2.電視每集製作費用至少 800萬台幣。
3.電視劇播放平台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10個區域播放(附件二
)。
(五)以上申請資格不含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關影視製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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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檢具之文件
(一)國際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在我國攝製影片前,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1.申請書(含影片企劃案、劇情大綱等)
2.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際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
中文譯本。
3.符合本要點三之(三)之 1證明文件。
(二)國際影視作業者若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者依本要點代為申請補助
金及簽約者,應在我國攝製影片前,除本條第一項第一點之申請
書文件外,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1.中華民國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受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委託協助影片製作之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
3.國際影視製作業者授權簽約之授權書。
4.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同意依簽訂契約之所有法律效應規範之同意
書。
本條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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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規範
(一)本局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每年 6月底及12月底為截止收件
日。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三至五人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
(二)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本局核定
。並依本局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三)為配合本府政策,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評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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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約與結案
受補助者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並依據契約檢
附領據、本局補助支出總經費之明細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向本局
申請撥付款項及辦理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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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遵守事項
(一)將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和本局另
行要求之機關名稱、標誌置於影片各國放映版本之最優先位置。
(二)影片於臺北市拍攝作業開始前或完成後,影片之導演、製片及主
角至少三位須出席一場對外公開記者會。
(三)影片製片、導演及主角須接受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獨家採訪,內容
為作為臺北市政府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四)提供長度達20分鐘之「幕後花絮」,內容須包含製片、導演及主
角於臺北市拍攝期間的工作紀錄,作為臺北市政府公益宣傳使用
。
(五)電影、電視類均須於全球首映 /首播後半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包含各國新聞報導剪報及相關宣傳品,電影類須另提供影片全
球票房說明,電視類須另提供播映平台及收視率證明文件。
(六)提交臺北市拍攝期間的每一個取景之臺北市場景至少五張工作照
片或影片檔案,須含導演及該場戲主要演員在內。
(七)提交在臺北市拍攝場景之劇照至少 3張,提供本市公益宣傳使用
。
(八)受補助影片於本國拍攝期間應設專人處理媒體公關及保全事宜。
(九)在臺北市拍攝期間應為所有演職員(含無薪志工、實習生或工讀
生)及可能影響之第三人投保意外險,並遵守本國勞動相關法令
。
(十)申請人應依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捐。
(十一)申請人應依本國臨時建築物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搭建、拆除、保
留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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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配合本府影視政策所需,非本要點規範之拍攝計劃,本局得專案受
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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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致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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