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市學校與廠商簽訂合約約定事項,應以本要點為據,載明供應之食
品應安全衛生,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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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生社販售之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點心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二)衛生品質
1.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
並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 ;無驗證標章者,應
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
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
2.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
不在此限。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
心販售範圍;鈉含量應在四百毫克以下。但學校不得販售蛋糕
類食品。
3.應使用鮮度良好天然食材,且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且應為一年內之
文件,並應載明產品品名。
(四)營養標示內容與格式
1.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標示。
2.食品營養標示之基準及數據修整方式,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
應遵行事項規範辦理。
3.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
明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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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如下:
(一)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依新北市校園食品
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附件一)抽查學校校
園食品,必要時得會同校方代表一名(由校長、業務相關行政人
員或營養師擔任;學校自營員生社得由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擔
任)進行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
公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應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
月內未繳清費用,得撤銷該廠商於員生社之販售資格,以維護學
生消費者權益,提升學童飲食健康。
(二)本局每月由學校營養師依檢核表,至學校進行員生社販售食品衛
生管理流程之稽核。
(三)校園食品作業場所及人員作業應符合現行食品法規相關規定,學
校應每星期派員稽查並作成新北市校園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附件二)並應保存三年,提供查核。
(四)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充實食品安全衛生資訊。
(五)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
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六)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相關衛生法規辦理
。
(七)廠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即終止契約:
1.違反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但於限期內
缺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
2.廠商販售未具校園食品認證之食品,一年內累計三次。
3.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
(八)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應立即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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