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程序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立動物之家收容之犬、貓。
(二)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動物管制人員捕捉、民
眾送交之流浪犬、貓,以及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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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程序作業方式如下:
(一)公立動物之家應標示開放民眾認領養時間或民眾洽
詢之聯絡電話,本府各區動物之家業務聯絡電話如附件。
(二)人道捕犬作業方式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
規範執行。
(三)犬、貓進入動物之家之作業方式如下:
1.填寫捕捉紀錄:捕捉時間、地點、犬、貓公母、毛色等。
2.標記辨認:辨識頸牌號碼或掃描晶片,並記錄之;如有標示則
須傳真通報動保處,由動保處通報飼主領回犬、貓。
3.民眾送交之犬、貓詢問拾獲時間、地點,並作相關紀錄手續。
4.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需先行公告於動保處網站(幸福
轉運站)一個月進行媒合工作,如仍無人認養,始得至動物之
家辦理不擬飼養手續。
(四)留置犬、貓之作業方式:
1.定期辦理犬、貓認領養公告。
2.由獸醫師入場作健康行為評估,並作紀錄。
3.年輕、健康、行為良好之犬、貓,分區供民眾認養。
4.幼畜或哺乳犬、貓應隔離飼養(如無場所可另籠飼隔離),另
癱瘓犬、貓設置長期照護區飼養。
5.前二目以外犬、貓公、母分開及凶惡、傳染性疾病犬、貓隔離
飼養,並排定專人照顧。
6.配合零安樂死政策,收容犬、貓提供多元認養方式為主。
7.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惡性傳染病,經獸醫師判定後,逐級陳報動
保處單位主館,始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人道方式處理。
(五)認領養犬、貓之作業方式:
1.有飼主之犬、貓:填寫領回動物切結書,並依規定報動保處,
由動保處追蹤其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注射情形;有標示登記
之犬、貓,經動保處函知而不領回,依動物保護法查處。
2.民眾認養流浪犬、貓,應再次掃描有無晶片,填寫認養犬、貓
四聯單,至動物之家或動保處辦理免費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
注射等事宜,於登記注射前再次掃描確認;飼主日後可向動保
處辦理絕育補助申請(以上均應影印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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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物房舍飼養管理原則如下:
(一)犬、貓應每日餵食(至少二次),需提供適當的飼料及足夠的飲
水。
(二)動物房舍應經常清潔,保持乾淨,包括飼料槽及飲水槽。
(三)清洗動物房舍時,盡量避免弄濕犬、貓。
(四)動物房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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