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分組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 道路執行狀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
六、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及考評成績等級、名次基準詳如 附件一、附件二。
九、歷次考評之詳細內容應做成紀錄(附件四),並整理歸納,便於長期 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