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係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之建築施工管理,擬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
公共設施用地內及其他基地,訂定『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務所
』之作業規定,以利推動公共工程與節省公帑費用上之負擔,提高該工程
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主審核管理工區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共計七點,其各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立法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主管機關(第二點)。
三、明定因配合公共工程搭建之臨時工務所,免申請建造執照(第三點)
。
四、明定施工臨時工務所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計劃)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第四點)。
五、明定臨時工務所設置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備查辦理之方式(第五
點)。
六、明定臨時工務所設於公共設施用地內,備查辦理之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臨時工務所設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備查辦
理之方式(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