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020248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
      務工作滿二年之志工。
  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
      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志工團
      隊(以下簡稱志工團隊)。

  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累計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
      章及得獎證書。
  二、累計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
      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累計服務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
      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表現具績優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    書。
  五、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之績優事蹟,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
  等項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
  第一項第五款之特殊貢獻,指符合第四款之績優事蹟,且具全國性、國
  際性之服務績效,或以主動積極、創新服務等方法,提昇本市志願服務
  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
  辦理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
  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三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三十隊
  者,以三十隊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