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
務工作滿二年之志工。
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
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志工團
隊(以下簡稱志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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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累計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
章及得獎證書。
二、累計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
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累計服務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
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表現具績優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 書。
五、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之績優事蹟,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
等項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
第一項第五款之特殊貢獻,指符合第四款之績優事蹟,且具全國性、國
際性之服務績效,或以主動積極、創新服務等方法,提昇本市志願服務
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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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
辦理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
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三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三十隊
者,以三十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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