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