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政四字第 1012904226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