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2257204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但
  經本局公告或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種類、
  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及施放處所管理單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向
  本局提出;經取得書面許可後,始得為之。

  不得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之爆竹煙火。
  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不得於每日下午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
  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