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縣長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餘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警察局局長。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