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0980167569B號令修正公布 第 5條、第10條及增訂第10條之 1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並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或於
      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放置同車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者,免予收費。
  二、停放在路邊收費一般汽車停車位,以每日免費停車六小時為限。
  前項第二款查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路邊收費停車場費率標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未逾十分鐘免予收費。逾十分鐘,未逾半小時,大型
      車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元;小型車十五元。逾半小時,其超過之
      部分,大型車每半小時三十元,小型車每半小時十五元。未滿半小
      時者,以半小時計。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六十元;小型車每次二十元。
  前項第二款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未滿二小時者以一次計算。
  停車未依規定於三十日內繳費,主管機關應以雙掛號通知車主或駕駛人
  限期繳費,並加收郵資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下列車輛在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者,免予收費:
  一、執行任務之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囚車、垃
      圾車及郵政車。
  二、執行勤務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民防人員、義勇交通警察、學童
      導護人員、守望相助,在勤務時段所駕駛之車輛。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執行公務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