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清潔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宜蘭縣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050023095號函修正發布 發布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環境保護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7月1日宜蘭縣政府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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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月29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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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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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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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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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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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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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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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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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宜蘭縣政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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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宜蘭縣政府府授環廢字第0980024119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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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10月 6日宜蘭縣政府府授環字第099002608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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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宜蘭縣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030024905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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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宜蘭縣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050023095號函修正發布 發布第4點、第5點

法規異動

修正

肆、實施方法
一、督導:
  (一)督導小組:由本府環保局組成督導小組,定期督導各鄉鎮市公所
        ,並將所見缺失作成紀錄,要求權責機關(單位)清除整理。
  (二)督導項目:
        1.髒亂點之清理維護: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及縣內依本法負有管理維護之
            權責機關(單位)執行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就環境清潔方
            面之缺失及髒亂點作成紀錄。權責單位應於 2週內要求髒亂
            點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逐一清除整理,並追蹤其執行情形,
            列為考核依據,髒亂點於 1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2)各鄉鎮市髒亂點每月之自行查報列管數外,為加強髒亂點清
            理,必要時由本府環保局自行查報列管,並列為考核之地點
            。
        2.道路兩旁等空地環境整頓管理維護:
          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內空地,已
          公告區域內道路兩旁空地、道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
          亂者,查明所有權別,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理
          ,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查報
          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稽查取締情形:
         (1)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重大違規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由各權責
            公所列管追蹤,必要時由本府環保局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定點
            稽查。
         (2)督導執行單位對於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者,就告發取締之成效
            及其相關資料建檔列管。
二、考核:
  (一)考核小組:由本府環保局遴選專家學者等擔任委員。
  (二)考核方式:實地考核採前一日通知方式辦理,督導受考核鄉鎮市
        公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績效。
  (三)考核項目:
        1.實地考核鄉鎮市公所部分:(評分說明如附表一)
         (1)環境髒亂列管點(含自行列管及本局列管)之清除與追蹤管
            制情形。
         (2)違規張貼廣告之清除及稽查處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本府環保局當月於各鄉鎮市拆除之廣告物數及移送相關機
            關處分數,提供委員參考)。
         (3)轄內設置付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4)轄區所有道路沿線之環境清潔維護(考核所經過包含中央、
            縣、鄉鎮道路沿線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5)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成效。
         (6)抽查道路一條,由本府環保局於當日現場臨時抽查,包括考
            核所經過沿線道路及社區村里(含巷弄死角、水溝)之清潔
            維護情形。
         (7)督導轄區內各目的主管機關所屬公廁清潔維護情形。
         (8)環境清潔日及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執行成果。
         (9)遛狗不留便執行成果。
        (10)村里之環境清潔工作項目。
  (四)考核成績計算:
        1.原民鄉評分項目及權重由本府環保局酌予調整。
        2.考核成績以每月實地考核成績占九十%,書面考核資料提供占
          十%;依每月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名次,每半年辦理行政獎勵
          及獎勵金發放乙次。
三、教育宣導:
    由本府環保局、教育處、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藉由各種傳播媒體
    、各項集會及透過學校、民間社團等辦理宣導及教育工作、以促進民
    眾自動自發清理居家環境。
四、重點清理:
    縣內主要道路、風景區(點)之進出道路沿線及特殊之髒亂點除依「
    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清理外;必要時由各
    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環保局僱工清理。
五、鼓勵民眾勇於舉發違反本法之行為,並積極參與及關心本縣環境清潔
    之維護。

伍、獎懲
一、獎勵:
  (一)獎勵對象:
        1.鄉鎮市公所:每半年之考核取各組之前三名為績優單位。
        2.檢舉(陳情)人:凡本國居民(執行公務之人員除外)對於本
          縣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含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惟不包括違規廣告物)之行為,經向本府環保局或各鄉鎮市公
          所提出檢舉(陳情),並經查獲告發處分者。
  (二)獎勵方式:
        1.獎金核撥計算方式:
          本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乙次,每公所每月可得點數,計算原則如
          下:每半年核算總點數及各公所得到之點數,以年度編列獎勵
          金預算額度之二分之一除以半年總點數,得出每點之單價,再
          乘上各公所半年得到之點數,為每一公所每半年應得之獎勵金
          總額(獎勵金十元以下採捨去或進位方式計算)。每月平時考
          核及定期考核各依成績給予點數,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
          為各組一至二名者,給予六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
          各組三至四名者,給予五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
          組五至六名者,給予四點。評分未達八十六分者,給予0點。
        2.獎金運用規定:
          獎金應運用於執行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及相關工作人員國內、外
          環境保護相關觀摩學習(若屬國外觀摩,應安排環保設施及值
          得借鏡學習的具體理由,包括環境面、綠能面、衛生面及地景
          面等,並提報本府環保局備查),清潔車輛之汰購儲金或維修
          、隊員裝備及工安訓練等環境維護計畫,不得作為個人獎勵金
          ,並應納入公所年度預算辦理,另考核半年平均分數低於八十
          七分者,不能參加國外觀摩活動,以提昇考核獎金運用成效,
          其中編列觀摩活動不得超過總額之九十五%。
        3.績優單位由本府依左列規定敘獎:
         (1)各組第一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壹次。
         (2)各組第二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貳次。
         (3)各組第三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壹次。
  (三)檢舉(陳情)人:
        1.凡檢舉(陳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含一般廢棄物暨
          事業廢棄物),於違規行為發生日起 1個月內送交本府辦理,
          並經查獲告發者,由本府核發獎金,逾期送件,不予核發;違
          規案件未於當年度送件者,亦不核發獎金,並以當年度罰鍰繳
          納先後情形核發獎勵金,當年度支用完後即不再頒發:
         (1)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包含攝影舉證違法、隨
            地吐痰、檳榔汁、丟棄煙蒂),經查獲告發處分並完成繳款
            者,頒給檢舉(陳情)人每案獎金新台幣 200元整,但屬檢
            舉張貼廣告部份,不頒給獎金。
         (2)檢舉(陳情)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如隨意棄置動物屍
            體或傾倒廢棄物於道路兩旁、河川地、橋樑附近、山谷、海
            岸或公共場所等地),經查獲告發處分者,頒給檢舉(陳情
            )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最高每件
            頒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整。
         (3)檢舉(陳情)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發處分者
            ,頒給檢舉(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
            之獎金。
         (4)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分配: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
            為案件佔年度編列獎金30%;檢舉(陳情)違反一般暨有害
            事業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度編列獎金70%。
         (5)檢舉(陳情)人為二或二人以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先後檢舉(陳情)同一案件者,獎金頒予先檢舉人。
         (6)檢舉(陳情)人之獎金,於查獲所檢舉案件違規屬實,經告
            發處分且完繳罰款後,將於二個月內通知檢舉(陳情)人領
            取獎金,經通知後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自願放棄領取獎金
            。
         (7)匿名(假名)及未留下聯絡方式之檢舉(陳情)者,雖予受
            理但不適用本獎勵實施要點。
         (8)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故
            意洩露,依相關法令處分。
二、懲處:
    凡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本府所屬機關首長(
    主管)、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貳次,非本府所屬之縣內相
    關機關則函請其上級機關參照本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發布新聞。
三、於蘭陽大橋附近設置「環境清潔績效榜」,考核分數均高於八十八分
    (含)之每月每組前二名績優鄉鎮市,與考核分數低於八十三分(含
    )之所有應改善鄉鎮市,均予掛牌告示,以激勵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
    單位重視環境清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