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宜財稅資字第10801500002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4月 9日宜蘭縣政府宜稅財字第0980056364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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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 2日宜蘭縣政府宜稅資字第0980059528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5點(原名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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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 7月30日宜蘭縣政府宜稅資字第099005918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5點;並自99年 8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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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宜蘭縣政府宜稅資字第099005928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6點;並自99年10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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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稅資字第1000059112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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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稅資字第 1010150039號函 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101年4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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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07月19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稅資字第 1070150135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自107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現 金退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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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宜財稅資字第10801500002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適用範圍
  (一)退稅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
  (二)退稅金額:單筆金額 5萬元以下。
  (三)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三、作業方式
  (一)現金退稅隨到隨辦;出納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
        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九五四
        八七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
        保管、核發、填補。倘週轉金不足支應時,則俟週轉金撥補或專
        案退稅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或改以直撥、支票退稅等方式
        辦理。
  (二)辦理現金退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
        出申請;全功能服務櫃臺承辦人員初審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印章
        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即送交或通知稅目主管單位迅即審核
        。
  (三)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
          查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填妥「退稅核定書」二聯陳核准後於各聯加蓋現金退稅章戳。
        5.於申請所附之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
        6.將申請書、「退稅核定書」一聯及非全額退還繳款書收據送交
          全功能服務櫃檯原受理人員,其餘資料存檔。
  (四)全功能服務櫃檯受理人員將非全額退稅繳款書收據發還申請人,
        並將「退稅核定書」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四股)領取現
        金;申請書及「退稅核定書」影本由全功能服務櫃臺留存歸檔。
  (五)出納(分局四股)核發現金時,應於退稅核定書上加蓋付訖章戳
        ,並請申請人於「現金退稅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
  (六)出納每月十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核定書,製作「現金
        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送資訊管理科按一般退稅流程核對退
        稅金額無誤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但退稅週轉金支付相當數額時,得隨時辦理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