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
(一)退稅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
(二)退稅金額:單筆金額 5萬元以下。
(三)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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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
(一)現金退稅隨到隨辦;出納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
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九五四
八七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
保管、核發、填補。倘週轉金不足支應時,則俟週轉金撥補或專
案退稅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或改以直撥、支票退稅等方式
辦理。
(二)辦理現金退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
出申請;全功能服務櫃臺承辦人員初審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印章
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即送交或通知稅目主管單位迅即審核
。
(三)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
查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填妥「退稅核定書」二聯陳核准後於各聯加蓋現金退稅章戳。
5.於申請所附之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
6.將申請書、「退稅核定書」一聯及非全額退還繳款書收據送交
全功能服務櫃檯原受理人員,其餘資料存檔。
(四)全功能服務櫃檯受理人員將非全額退稅繳款書收據發還申請人,
並將「退稅核定書」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四股)領取現
金;申請書及「退稅核定書」影本由全功能服務櫃臺留存歸檔。
(五)出納(分局四股)核發現金時,應於退稅核定書上加蓋付訖章戳
,並請申請人於「現金退稅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
(六)出納每月十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核定書,製作「現金
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送資訊管理科按一般退稅流程核對退
稅金額無誤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但退稅週轉金支付相當數額時,得隨時辦理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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