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副市長兼任
    ,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機
    關)副主管(副首長)一人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
  (四)本府教育處
  (五)本府工務處
  (六)本府交通處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
  (八)本府社會處
  (九)本府勞工處
  (十)本府地政處
  (十一)本府觀光處
  (十二)本府行政處
  (十三)本府人事處
  (十四)本府主計處
  (十五)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十六)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十七)新竹市香山區公所
  (十八)新竹市警察局
  (十九)新竹市消防局
  (二十)新竹市衛生局
  (二十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新竹市稅務局
  (二十三)新竹市文化局
  (二十四)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二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二十六)新竹農田水利會
  (二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
  (二十九)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運務段新竹站
  (三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三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三十二)台灣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
  (三十三)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三十四)新竹後備指揮部
  (三十五)空軍四九九聯隊
  (三十六)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三十七)相關學者專家五人,以具災害防救等相關專長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