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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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
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因故停職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報請縣政
府派員代理。
局長辭職,應予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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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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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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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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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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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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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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