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10093269號令修正公布 第13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里辦公處應於里民大會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報請區公
  所備查,區公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日程表函報本局。但情形特
  殊者,不在此限。

  里辦公處應於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三十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
  連同座談會提綱報請區公所備查,並應於開會七日前隨同開會通知單送
  達與會人員。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本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人員得依規定報支誤餐費或加班費
  ;其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