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由市庫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臺中市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
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以本府指定之總(分)行為總庫,其他分行或分支機構為
分庫,並得洽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項全部或部分
事務,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辦理。
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
,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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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代理銀行代理市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應以存款方式處理;其
與市庫主管機關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其他法令之特定限制外,以書面
契約定之,其契約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代辦市庫事務者,應訂立轉委託契約,其
契約應報市庫主管機關備查;受託之金融機構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
代收稅費款業務,應訂立再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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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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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最高金額,由市庫主管機關訂定,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審計機關
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條所稱規定里程,定為十公里。但交通情形特殊地方,得由各機關
敘明事實洽商市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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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及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
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
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保存。
各機關對於前項委託保管事務,應隨時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
點及辦理清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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