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10093719號令修正公布 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由市庫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臺中市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
  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以本府指定之總(分)行為總庫,其他分行或分支機構為
  分庫,並得洽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項全部或部分
  事務,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
  務機構辦理。
  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
  ,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市庫代理銀行代理市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應以存款方式處理;其
  與市庫主管機關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其他法令之特定限制外,以書面
  契約定之,其契約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市庫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代辦市庫事務者,應訂立轉委託契約,其
  契約應報市庫主管機關備查;受託之金融機構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
  代收稅費款業務,應訂立再委託契約。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前條之最高金額,由市庫主管機關訂定,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審計機關
  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條所稱規定里程,定為十公里。但交通情形特殊地方,得由各機關
  敘明事實洽商市庫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及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
  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
  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保存。
  各機關對於前項委託保管事務,應隨時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
  點及辦理清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