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教小字第 1030125267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
        生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規
        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準
        ,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母
        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額方式辦理。
  (六)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
        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就讀
        。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
        追蹤輔導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