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處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
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比例原則予以
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
爰訂定「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統
一裁罰基準」(下稱本基準)。本基準共計四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基準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第二點)
三、明定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標準。(第三點)
四、明定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情形之處理方式。(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