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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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
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
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
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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