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81101527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3條、第11條條文;並自97年 1月3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地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