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嘉義市政府96府法字第0960097873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 4條、第 8條、第 9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合法房屋重建價格之核算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其拆除面積之
  計算,以建築改良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
  重建單價補償標準如附表一、二。

  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違建物,依拆除面積發給救濟金,發放
  標準如下: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比照第三條之重建單價補償標
      準,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木造、磚造、木竹造或竹造、鋼骨造比照第三條之重建單價補償標
      準,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之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
  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因徵收拆除建築改良物必須遷移之現住戶,依附表四規定發給人口遷移
  費,人口遷移費並包含傢俱遷移費。
  前項現住戶人口數以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
  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合法營業用建築改良物全部或部分拆除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時,
  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之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
  三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
  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合法營業用建築改良物之營業損失,未能依前項規定計算時,其營業損
  失按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依下列規定補償:
  一、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一律發給六萬元。
  二、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其超過前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一千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
      平方公尺計算。
  三、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份,其超過前二款
      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六百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建築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
  建築改良物非供合法營業使用者,其營業損失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