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100242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第11條、第44條、第47條、第52條、第55條至第5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市市區道路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
  處、交通處、建設處、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業務劃分如下
  :
  一、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挖掘,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
      、維護及公共設施使用道路、建築使用道路等之管理為工務處。
  二、公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及沿線使用道路,設置站位、站牌、候車亭
      、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維護,停車場
      之管理及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停車場或專用停車場之
      核定及管理為交通處。
  三、市區道路之植栽綠化美化之維護及管理為建設處。
  四、市區道路之清潔維護為環境保護局。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通秩序及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
      管理機關為警察局。
  六、道路障礙處理涉及有關業務者,分由本府各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有關單位
  辦理。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維護工地四週環境整潔並儘量維持
  通車。如有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之必要,施工單位應預為策劃,並協調
  交通處、警察局妥為處理。

  公車事業機構在「現有道路」上新設或增設公車站時,應先將計劃設置
  地點及設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處會同警察局等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之
  。
  前項公車站應由有關公車事業機構維護,並不得妨礙市容觀瞻。

  市區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處負責設置與維護,新闢
  及拓寬道路之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主辦工程單位將所需經費一併編列
  ,並由交通處配合辦理;另路面翻修重舖時,應將原有之各項交通設施
  恢復。

  護欄由工務處負責隨時整修、擦洗、油漆,以保持完整。

  路邊公共停車場,由交通處負責規劃管理。

  計程車招呼站,由交通處會同有關單位視實際需要設置。

  市區既成道路或已列入都市計畫但未完成之道路,不得變更現狀占用或
  破壞;如因管線新設、拆遷、換修或其他使用,或挖掘路面時,應先向
  工務處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