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8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576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6條條文(原名稱: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 付處所設置辦法)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處所應配置下列接受過家庭暴力相關訓練之工作人員:
  一、監督會面交往執行人員。
  二、安全防護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得由本府警察局以任務指派方式,於每次辦理會面交
  往服務時,指派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請民間保全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