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應配置下列接受過家庭暴力相關訓練之工作人員: 一、監督會面交往執行人員。 二、安全防護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得由本府警察局以任務指派方式,於每次辦理會面交 往服務時,指派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請民間保全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