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依本自治條例濟助者以事件發生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者為限,其領 取醫藥費濟助應就醫於本市公立醫療機構,但情況危急非立即送由就近 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