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教育,加強文化建設,發揮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文化局。
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及切結書,並視申請場地分 別繳交活動(展演)計畫、演職員名冊、節目表。活動(展演)計畫於 使用十日(音樂廳三十日)前送文化局審查同意後,並於限期內一次繳 清場地費、保證金、管理費(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