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100250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第1條、第2條、第 7條條文(原名稱:嘉義市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 治條例)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嘉義市政府為推廣社會教育,加強文化建設,發揮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文化局。

  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及切結書,並視申請場地分
  別繳交活動(展演)計畫、演職員名冊、節目表。活動(展演)計畫於
  使用十日(音樂廳三十日)前送文化局審查同意後,並於限期內一次繳
  清場地費、保證金、管理費(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