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嘉義縣政府府教社字第1080179912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4點及第10點,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嘉義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家庭教育政策,增進
    縣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
    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縣長為主
    任委員,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
  (四)社區代表。
  (五)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