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2月26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1000065號令修正公布第 15條;刪除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為畸零地之合併使用,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管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築管理科科長及都市計畫科科長。
  二、本府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雲林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雲林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五、雲林縣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