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40471277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
    等學校。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
    學校。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指經本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者。

學校對於身障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簡化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
    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教師依身障學生需求可透過適當分組,運用合作教學與多層次教學等
    多元教學策略,安排同儕接納與協助等班級經營措施,教導身障學生
    。
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課程內容及考試評量方式,使身障學
    生能充分提升學習效率。各障別之學生,並得在家長同意及學校特推
    會審議下,適性調整課程內容。
四、普通班教師應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採用或研發符合身障學生發展需
    求之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五、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
    教學,提升身障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六、就讀職業類科之身障學生,為發展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
    學校特推會審議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七、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
    取得。
八、協助安置於特殊教育班之身障學生優先排課,並兼顧其在普通班與特
    殊教育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身障學生之普通班教師,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表現優
良且有輔導紀錄可稽者,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
業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