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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廢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00733897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11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4008568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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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廢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00733897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11月2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