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利息、租金、稅捐補貼之額度、期間及產業資格之 審定,設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 員會置委員九人,除本府財政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勞工局局長。 四、學者專家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應具法律專長。 五、銀行公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由市長遴聘(派)之,任期二年;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