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2月15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二字第0930013921號令修正 公布第 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道路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及臺灣特色之名稱。
  五、具有宏揚事蹟或紀念人物者。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行命名。
  原有道路名稱,非有特殊必要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形者,應經當地五
  分之三以上住戶同意後更改。但道路開闢後形成一條道路有數個不同路
  名時,由道路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同意後,提請鄉(鎮、市)民
  代表會議決,並報請縣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