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100.02.17.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高市府民政戶字第10932861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刪除第9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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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績優戶政人員之選拔每年以十八名為原則由各戶政機關(單位)本寧
    缺勿濫原則普遍遴選,送本府民政局審查小組審查,其總人數編制員
    額二十人以下者遴選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遴選二人;四
    十人以上者得遴選三人。

五、本市各戶政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
    「要點四」規定人數,填造推薦表(格式如附表),檢附有關績優事
    蹟資料一份,送本府民政局核辦。

六、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狀)及獎金(禮券)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