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績優戶政人員之選拔每年以十八名為原則由各戶政機關(單位)本寧 缺勿濫原則普遍遴選,送本府民政局審查小組審查,其總人數編制員 額二十人以下者遴選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遴選二人;四 十人以上者得遴選三人。
五、本市各戶政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 「要點四」規定人數,填造推薦表(格式如附表),檢附有關績優事 蹟資料一份,送本府民政局核辦。
六、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狀)及獎金(禮券)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