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選拔名額分配: (一)本府民政處戶政科一名。 (二)各戶政事務所以當年三月底之編制員額數為準,以每滿十人選拔 一人,員額總數不滿五人者,隔年選拔一人。
七、選拔程序:各戶政事務所推薦之人員由本府民政處核定,必要時得實 地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