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辦理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三)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書、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作成詳細紀錄,以便
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徵
。
(九)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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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隨時更新):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告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二)。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三)。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與社會福利
服務有關民眾之名冊。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應標明村、里內各項公共設施)
2.戶長資料(增加電話欄位)。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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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範圍,特規定村、里幹事
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四)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五)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六)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七)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
事項。
(八)天然災害事項。(查報單格式如附件六)
(九)其它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它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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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鄉(鎮、市)公所轉送本府各單位之查報事項,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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