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6月21日高雄縣政府府民宗字第 0960135167A號令修正發布 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規定檢具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表件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
    屆時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