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6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二字第0970029667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及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9月30日高雄市政府七十高市府財二字第2368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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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3年1月13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三高市府財二字第7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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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3年12月21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三高市府財二字第35674號令修正 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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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5年6月5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五高市府財二字第15194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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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6年1月19日高雄市政府七十六高市府財二字第36939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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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7年3月7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七高市府財二字第4814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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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7年6月29日高雄市政府(77)高市府財二字第1919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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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8年8月21日高雄市政府七十八高市府財二字第26295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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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3年6月9日高雄市政府(83)高市府財二字第1784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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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3年8月11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三高市府財二字第23990號令修正第 13條並刪除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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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89年11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九高市府財二字第42749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5條條文(原名稱:高雄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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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3年4月2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三高市府財二字第0930022668號令 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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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97年6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二字第0970029667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及第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卷
      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
      營人或負責人。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
      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二.五。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
      拉OK、 KTV、 MTV、電動彈珠臺、抓娃娃機,課徵百分之五。
  八、前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